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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October 10, 2015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最終章):不單談法規的荷蘭國會調查報告

圖片來源: ANP
(設計對白:你們確定你們做對事情了嗎?)

Bloomberg(Apr. 11, 2012) Dutch Government Erred in ANB Amro, ING bailed out, Committee finds.

現年70歲,荷蘭社會黨的老牌議員Jan de Wit,在去年(2014)卸下議員的職位交棒給新人。他在2010年與2012年,分別就荷蘭政府在金融危機時期(2008-09)年間的國會報告,成為他退休前的代表作。這份報告以"失去的信用" (verloren krediet, Credit Loss)為標題,用國會聽證紀錄的方式,以一個律師的角度,試圖告訴荷蘭國民:"當初,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需要了解來龍去脈的朋友:歡迎從系列首篇閱讀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1):金融風暴中的國家紓困

前言:荷蘭國會政體與國會調查委員會
荷蘭國會政治的設計與一般台灣對於雙院國會的認知不太相同。台灣對於雙院國會的認知多半來自美國系統。在參眾兩院都透過人民直選,參院肩負些更重要的功能。

荷蘭的國會,在荷文中直譯為"第一院"(Eerste Kamer*),"第二"院(Tweede Kamer)。對應美國體系,英文上也分別翻譯為Senate與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然而,功能上與美國的體制完全不同。荷蘭的參議院選舉方式是由各地方議會議員選出,為間接選舉,較沒有直接民意基礎。它們的功能設定,在於"核閱" (Review)眾議院通過的法案。

因此,美國對於金融業的審查與國會聽證,多半是在參議院舉行。然而,在荷蘭,相似的工作則透過眾議院(Tweede Kamer)來進行調查。而下文中的"荷蘭國會",指的就是荷蘭眾議院。

在2009年年中(June 10, 2009),荷蘭國會做出決議,國會各黨一致同意需要對於荷蘭政府在金融危機時期所做的各項措施進行審視與調查,做為未來政策參考。

調查委員會成員有八位,來自於不同的各黨派。由社會黨(Socialistische Partij)資深議員Jan de Wit為主席,審視金融危機時期執政的基督教民主黨(CDA, hristen-Democratisch Appèl),工黨(PvdA, Partij van de Arbeid)與基督教聯盟(CU, ChristenUnie) 所採行的政策。分別在2010年與2012年提出兩份報告。第一份報告著重在政策建議,第二份報告著重過國家介入金融體系的過程。

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主要的資料蒐集來源就來自2012年的國會調查報告;這是本系列最終篇,就用2010年的國會調查報告劃下句點吧。

2010年荷蘭國會調查報告:給予三關係單位的建議

在這份國會調查報告中,專案小組總共提出了27項建議。分別為:整體建議(1),金融業(8),立法機關(9):國會,監理機關(9):央行(DNB)與金管會(AFM)。

總體建議:更多的資訊溝通與評估
關於總體經濟風險,以及相關風險對於金融業的影響,荷蘭央行(DNB)與經濟政策分析局(CPB:直譯為中央計劃局)每年都需要到國會進行年度報告。並且提出政策與立法建議。 
金融業:文化,組織與行為的改變
在金融業的8項建議中,其中關於銀行公會的就有5項。在荷蘭,銀行相關的法規指引與自律,可以透過銀行公會的"Banking Code":一項銀行業的共同公約,來進行。而針對:公約的遵行,風險控制的自我監督,酬勞條款以及接受國家補助十酬勞條款的改變。國會要求銀行公會需要更明確的針對這些議題做改變。同時也希望其他金融服務業能夠成立相似的組織與公約。

此外,這份國會報告希望銀行能夠改變自己的行事風格與組織內部的文化。這一點,在完美的獵物(The Perfect Prey) 一書中,有更詳盡的展示:作者認為荷蘭銀行的垮台,跟自己的組織企業文化有絕對的關係。
在建議之中,也強調股東採取行動的重要:銀行的監事必須要忠實的履行他們的職責,以及各個股東,對於公司是否有採取良好的長期政策:包括股利與投票制度,也要扮演起監督的角色。 

立法機關:加強規範與國會角色
只要金融業出事,各國最快的反應一定是找法規規定下手。不過,報告開宗明義報告提到了:他們試圖要建立"好的法規",而非"更多的法規"
他們發現在整個救援案過程中,荷蘭國會發現,法規並沒有跟上全球金融業,甚至歐盟金融業相關管理的腳步。因此將未來立法的目標,設定參考他國金融業管理:包括:銀行提撥的準備,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分離,併購法規必須要量到金融業風險衝擊,銀行稅等等。
此外,他們認為必須在必要條件下,國會授權與行政機關進行干預的權力;同時,對於金融體系立法有關的相關遊說團體,也需要更審慎透明的揭示。
監理機關:改善監督的內容與執行
除了法規之外,國會認為監理機關也要進行調整。與立法同步的是,他們認為監理機關需要將自己提升到歐盟層級,並且對於自己的監理執行要更明確落實,手段要夠透明。此外,國會敦促監理機關必須要與會計師協會討論金融會計的調整;並且與"申訴專員公署" (Ombudsman, 這是個英制的的機關,作為民眾對於行政機關處置不宜的申訴管道。香港有類似的組織)合作,對於金融服務法規在落實上,民眾會遇上甚麼樣的問題與調查,進行監理層面的了解。
結語:立法與私人管制中間的權衡

一般人或許會認為:如果出了問題,民眾必須要要求國會議員們立法,從法律層面上去改變整體環境。

然而,這份調查報告上面,遠高於此。

從報告中對於金融業的建議來看,荷蘭國會仍就採取"私人也可以做出更多事"的哲學。立法當然可以同步進行,但是私人機構的作為通常來得更快,更有效率(efficient),也更有效用(effective)。畢竟金融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業,同業公會對於約束與管制的了解,可能遠比立法機構來得更加深入。

以立法層面來說:荷蘭在金融業救援的過程中,吃了不少"歐盟層級"的法律概念的虧。換句話說:這些建議考量到金融業不單只是"荷蘭的"行業,而是荷蘭與歐洲,甚至全球性的行業。立法規範如果不把全球通用的準則考慮進去,是不切實際的。

最後,對於監理機關:在2012年的第二份報告中,國會對於監理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狀況外",感到非常吃驚。因此,他們對於監理機關的建議,在於執行業務的落實,與執行層面的深入。同時也包含其他機構的聯繫,希望監理機關能夠能有更加的資訊來決定採行政策行動。

或許大家會問:為什麼採取更多立法?而更多的規定對於金融業會有甚麼樣的衝擊?

剛出爐的紐約聯準會研究報告中,或許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這一系列的報導在討論美國的債券市場是否枯竭。第一篇報告中可以看出:因為巴塞爾III的協定,提高銀行資本準備,以及Dodd-Frank法案對於金融業的監理。美國過去券商造市活動興盛的公司債市場中,券商不再是主要的參與者。反而成為許多更加小型的對沖基金,或者是高頻交易者的天堂。其他的這些金融服務,管制較少(甚至尚未有管制),錢就跑到那兒去了。換句話說:對於金融業的管制,立法通常不會完全得到期許的效果,很容易將錢趕到另外沒有管制的地方。

這一系列文章在此收尾。希望讀者們可以透過這樣的介紹,了解在金融風暴時,一家身處"歐盟區"的銀行,面臨了甚麼樣的挑戰,而歐盟區內的單一國家政府,又是如何應對這樣的挑戰。同時:對於法規與金融業間的互動,能有更進一步的了解。

*Kamer在荷蘭文中是房間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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