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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3, 2015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2):第二波紓困計畫

這篇文章開始之前,我們來看一下銀行的資產負債表

而這篇文章試圖回答問題:
1.) 為什麼荷蘭政府準備了下一步的援助案?
2.) 下一步的援助案,歐盟持有的態度為何?


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資本適足率(Capital Ratio)


銀行的資本適足率試算是一項直觀的公式。分子是銀行持有的資本(Capital),分母是銀行持有的資產。

資產代表著一家公司的生財工具:一般公司的資產最大的部分是他們的"生財工具":生產好的存貨,或是廠房,土地等生產設備。這些"資產"不經常交易,在帳上以"取得價值"或是"可變現價值"來入帳,價值不經常改變。換句話說:若一般公司也有"資本適足率",這個數值應當相對穩定。

然而,銀行業的"生財工具",主要就是放款與投資。直觀來說:這些資產都是""的衍生物:在特定"期間",以"特定條件"收取"特定金額"的契約。而投資商品不同,各具不一樣的風險屬性,而也可找到不同的"市場價格"。

而就因為這樣的特性,"出資金額"與"資產價值"的比率,並不像一般公司穩定。此外,銀行肩負著"存款集中"的特性:負債項下,具有不少一般老百姓的存款,或者是其他同行之間的拆款借貸。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不穩定,會將問題擴及到其他層面。這就是為甚麼銀行的資本適足率會有特別的國際共識限制,要求需要在一定比率以上。


在金融風暴下影響下的銀行資產負債表:
權益(Equity):

次級房貸證券化商品價格下跌,根據公平價值會計準則(Fair Value Accounting Principles),金融機構必須要認列這些商品在市場上價值的減損。這樣直接衝擊銀行的淨值。如果銀行找不到新的投資者,將會造成資本適足率不足。在這裡,是討論分子的狀況:在不斷認列損失的狀況下,第一級資本會因為虧損而不斷地遭受衝擊。分子變小,資本適足率也不斷下降,銀行就又新的籌資需求。

在第一篇文章"金融風暴中的國家紓困"一文中,著重的就是這方面的救援。國家直接出資變成銀行的股東。充實銀行的第一級資本,讓銀行不會立即倒閉。
資產(Asset):
除了銀行有需要籌資,充實資本外,面對不斷下降的資本適足率,還可以降低分母。而分母,就是銀行持有的各項資產。因此,銀行無法再進行放款(不能再擴張資產面),過去的放款需要收回(雨天收傘),甚至要為價格不斷下跌的資產找尋新的買家,停止認列損失的狀況。在這方面的做法很多,也就是荷蘭政府擘劃第二波紓困方案的背景。主要的,是信用保證計畫,確保銀行業之間不會有雨天收傘的狀況。其次,就是問題資產移除計畫,也就是荷蘭版的TARP。
這篇討論歐洲國家債務危機,探討的是風險淨資產乘數的問題。政府公債的乘數為0,所以持有再多都不影響資本適足率,但與現實狀況有強烈衝突的問題。
信用保障計劃(Guarantee Scheme)
充實了銀行的資本後,荷蘭政府下一步就是得確定金融業之間的拆款順利進行,以及確保一般大眾對於金融機構的信心。

首先,荷蘭政府擴張了他們的存款保障金額。在台灣,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會對於存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有一定的保障。在荷蘭也同樣有相對的機制。在2008年10月前,這樣的金額是 € 40,000,在10月7日,當歐盟財長會議決定將歐盟層級的保障提高到 € 50,000時,荷蘭政府加碼保障到 € 100,000。

除了對於個人存款的保障外,荷蘭政府也連帶保證了銀行間拆款債務的保障,並且在10月底得到了歐盟競爭事務總局的認可(IP/08/1610) 荷蘭政府將會保障在荷蘭境內營運的金融機構,在特定期間發行的短中期無擔保債務。這項認可的理由,除了擔保商品的限制,擔保期間的短期有限外,也基於荷蘭政府政策的非差異性(
Non-discriminatory access,所有在荷蘭境內營運的金融機構都可採用)。並且金融機構被要求支付相對的保證金(Guarantee Fee),確保金融機構也為接受國家扶助而付出相對的代價。

IABF計畫:荷蘭版TARP
低流動性資產擔保計畫(Illiquid Asset Backed-up Facility, IABF)的概念核心,就是將"受災"的銀行資產,轉移到政府手上。由政府來承擔這些資產的風險,而銀行不用再為這些資產認列額外的虧損。

圖片來源:ING, Accelerating Journey back to the Basics
如左圖所示:荷蘭政府(財政部)將取得ING帳上80%的Alt-A房貸資產,以及其未來現金流量的所有權。ING會將這筆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雙方將會對相關的費用,作價,做出磋商。最後協議的結果在2009年1月26日定案,通報歐盟。

整筆援助案牽涉的資產總額:US$ 39 billion其中80%的部分,當時作價為US$ 28 billion。(ING的新聞稿中,€24 billion)。荷蘭政府將會向ING貸款€21.6 billion,支付貸款利息與相關費用,而ING得額外支付一筆保證費用給荷蘭政府。

這樣的救援計畫背後的邏輯是:這些商品與"房貸"相關,牽涉的現金流量期間很長。在短暫的期間內受到次級房貸價格下跌的影響,許多相關商品的價格都遭受波及(Alt-A是介於投資級與sub-prime之間的商品)。長期持有這樣的商品價格,不見得吃虧。在短期來說,商品價格仍舊在下跌。銀行必須要用市值持續認列損失的狀況下,權益項將會不斷減少。屆時,在資本流失的狀況下,適足率會不斷降低,讓銀行喪失放款能量。只能透過額外增資或者是再降低資產面來因應。

歐盟方面在3月31日部分同意這項救援方案(IP/09/514),給了六個月的同意期,並且會持續觀察此案。觀察的重點在於:EC希望確保ING自身對這項救援有支付足夠的"成本",換句話說:救援並不是白吃的午餐。從上圖中也可看到,ING的保證金額被提高,而在該年底(2009)也支付了€1.3 billion給荷蘭政府。

與美國TARP方案的不同

雖然這項方案與美國政府擘劃的艱困資產援助方案(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相似,然而IABF方案還是有許多不同。兩項主要的不同在於財源財務設計

財源部分
美國財政部購買艱困資產援助方案的財源,是直接來自於美國政府。而在ING的案例裡,荷蘭政府得向ING貸款。從荷蘭國會的調查報告 (p. 12, Chapter 1.3.3) 指出,這樣複雜的設計是希望這筆錢能夠不被記入荷蘭的EMU Debt當中。換句話說,荷蘭財政部希望不要因為救援案所需要的花費,讓當年財政超過歐盟體制下的財政舉債限制。然而,這樣的設計最終沒有避免債務被記入EMU Debt。因此荷蘭國會認為這是不必要的。

這也就是為甚麼在近來希臘債務協商的過程中,大家再討論"國家"到底能做些甚麼?
財務/所有權設計
美國政府會取得申請TARP銀行的無投票權認購權證(Warrant)。這些公司在重新站起來後,可以選擇將權證買回,或者是讓美國政府執行權證變成他們的股東。ING一案中,荷蘭政府在第一波注資計畫,取得相似的權益。但在IABF計畫中,並沒有追加這樣的條款。



2009年,紓困案似乎告一段落:
到了2009年中,紓困案似乎告一段落。

ING與荷蘭政府擘劃的重建計畫(Restructuring Plan),主要的考量就在於"濫用國家援助做為競爭工具"。因此,在建構重整案的同時,必須要將"競爭"概念最為主要考量。以下的條款,都限制了ING未來接受國家紓困下的競爭條件。

1.) 分離保險與銀行業務:降低ING的資產面。
2.) 創造國內新的銀行:ING將會分離荷蘭國內的房貸業務,交由Westland Utrecht銀行。同時會分離部分銀行業務,交由National Netherlands (NN)銀行。
3.) 不併購:在完全償付荷蘭政府補助之前,ING不進行併購
4.) 不做價格領導者:在有相對高市占(>5%)的歐盟內市場,ING不做前三名的價格領導者。


最後,為了提早脫離以上的這些條件。ING在2009年10月,發布了以下的計畫,與投資人溝通。他們認為,他們可以逐步在2011年還清國家援助的款項,重返正常的運作。


然而,這項計畫,最後出了差錯。到底出差錯的點在哪?為什麼歐盟競爭委員會判定這個提早還款案是違法歐盟精神的?下一篇文章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3):預先還款案,爭執的核心將會探討這個還款案出問題的細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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