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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September 20, 2016

競爭公平?稅務公平?歐盟在追的到底是甚麼?

星巴克與蘋果,都受到歐盟競爭事務委員會裁定,返還稅金給兩公司歐洲營運法人的所在地政府(荷蘭,愛爾蘭)。理論上收到錢要很開心,但這兩國都決定向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提出訴訟。

訴訟開始後,歐盟區未來的稅法概念將會如何?


在閱讀前需先提醒讀者,蘋果的稅務規劃相當複雜,為了敘述方便,我有敘述過程中有簡化他們的稅務結構。事實上,蘋果歐洲總部聲稱"支付"給美國總公司的研發費用,也並未直接回流美國課稅。這點與事實的差異,須先敘明。
星巴克在荷蘭的課稅方式:支付烘培技術金與採買豆子價格給英國與瑞士的公司
爭論基礎:價值創造地 v.s. 所得/淨利發生地
從一般大眾(個人)的角度來看,價值創造地跟獲利發生地經常是一樣的。如果在台灣工作,每個月收到的薪資,就是在該公司創造的價值。而獲利:"收入"發生地恰巧相同。

這形成了最基本的納稅/課稅主張:在哪工作,就在哪繳稅,再合理不過的事。

是嗎?

"在哪工作,在哪繳稅",隨著人口流動國際化,變得不再這麼單純。如果外國人派到台灣來,依照其所居留天數,繳納的稅負方式有所不同。(參考:所得稅法第七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外僑課稅相關資訊) 相似的,如果台灣人到外國居住工作,經常也是用該地的法律。

在概念上來說,個人的"價值創造"跟"獲利發生",也開始可能在不同地方。以出差(90天內)來說,個人的"價值創造"應該屬於在出差目的地,但"獲利發生"可能在僱用國。
例如:一位荷蘭ASML總公司派來資訊系統工程師,來到竹科提供機器維修服務。"價值創造"是在台灣。然而,支付這位工程師薪水的,是荷蘭的AMSL總部。對這位工程師來說:"獲利發生地",仍在荷蘭。
在這樣的狀況下,只要居住不超過一定期間,多以"所得發生地"繳稅。如財政部所解釋:"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免課我國所得稅。

個人的稅務,出現這種越來越複雜的狀態,比人口流動更快的資本,早就隨公司投資,形成"法人",在各國生根。"稅該交給誰?",自然成為各國爭論的焦點。

在歐盟與蘋果,以及其他美國公司的稅務爭議上,雙方第一個歧異點,就在對於"價值創造地""所得發生地"認知的差異。
"Tax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re complex, yet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is recognized around the world: company's profits should be taxed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 value is created. Apple, Ireland and United States all agree on this principle. "   
Tim Cook, Aug. 30, 2016, 致歐洲蘋果社群的短訊(A message to Apple community in Europe),
從蘋果CEO Tim Cook致歐洲蘋果社群的短訊這番話中,解釋了他所認知的,"價值創造地"原則。在這樣的原則下,他認為:的確,蘋果在歐洲有相當的營業收入(Revenue),然而,這些營業收入得以實現,是因為蘋果美國總部在研發,設計與行銷所產生利益的貢獻。這些活動,將成為蘋果歐洲總部的"費用":蘋果歐洲總部必須要為此付錢,因此歐洲總部的"淨利"並不高。

歐盟的立場為何呢?現任歐盟委員會主席Jean-Claude Juncker在2016歐盟國情咨文(State of the Union)中,特別提到了歐盟的稅務立場,置於"一個公平競賽場域" (A fair playing field)段落下。他認為:不管是大公司,小公司,只要是他們在歐洲獲利,就得要課稅。
"(........) And that every company, no matter how big or small, has to pay its taxes where it makes its profits."
President of European Commission, Jean-Claude Juncker, Sept. 14, 2016 State of the Union Address: Towards a better Europe - a Europe that protects, empowers and defends
在措辭上留下了一個曖昧不明的空間。"Profit"一詞,在會計上來說,是指營業收入(Revenue),扣除各項費用(Cost, Expense)之後的淨利。

淨利應該繳稅沒有人質疑,但是某些費用是否能夠被扣除?或者是這些費用不能被扣除,因此淨利增加,可課稅所得也增加?

歐盟對於這件立場,內部也曾有不一致的過程。歐盟境內國家繁多,各國間也進行了程度不一的"租稅競爭"。透過所謂的"甜心協議" (Sweet-heart Deal),爭取外國公司留在國內投資。所謂的"外國",不見得是在歐盟外,也可能是其他的歐盟會員國。

這項問題該如何解決?掌理經濟,財政,稅務與關務委員會的執行委員在與歐洲議會會談時,曾有以下的表示。要達成他的目標,委員會目前推動各國稅務透明交流(Country-by-Country Report, CbCR),希望能夠進行稅務詮釋一致化。

歐洲議會非正式新聞稿, Mar. 30, 2015
這句話看來是否有點意外?一點也不。在該項議案討論時,主要是在於解決歐洲內部的問題。"價值創造地"此一說法,有其吸引力:如果一家荷蘭公司具有較多專利,那麼他們可以在南歐設置工廠,然後希望這家工廠支付一筆"權利金"給母公司。這樣的價值創造課稅原則,吻合Moscovici的說法。

然而,在該年6月15日公布的"歐盟內公平效率公司所得稅行動方案" (Action Plan for Fair and Efficient Corporate Tax in the European Union),上述的用字就消失了,改為與2016國情咨文一樣的字眼。而在今年(2016)"柏林稅務論壇" (the Berlin Tax Forum)上,Moscovici對於跨國公司的稅務問題,與歐盟執委會主席Juncker口徑趨向一致。
"We insist on a very basic principle: that every company must pay tax where it makes profits, in line with national rules."
不過,這裡也留下一個詮釋的空間:"National Rules",到底歐盟與會員國之間的稅法詮釋,是該由誰來主導?會員國選擇用其他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組織(OECD)的準則,是否有問題?

我們從上面這些敘述中可以發現:會員國,歐盟,以及歐盟境內公司,事實上對於繳稅議題上是有共識的:"稅"在"獲利"(Profit)發生地繳納。歧異的是:"獲利"是怎麼被設算的?哪些"費用"可以認列,進而轉換到成立在其他國家的"法人個體"的收入?

這項差異,隨各國對於轉撥計價的詮釋,有所差異。

稅務操作:稅基減少,透過轉撥計價將稅基轉移到低稅國
從星巴克的案子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很明顯的轉撥計價的痕跡。

星巴克在2014年前,EMEA(歐非中東)營運總部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總部"主要的活動,除了管理業務外,還有咖啡豆烘培製作,賣給星巴克在這些區域的店鋪。換句話說:匯集所有歐洲營運的獲利,同時也支付各項費用。

在歐盟與星巴克判決的案子中:星巴克歐洲營運總部付費給英國的星巴克聯屬公司(Alki),支付關於"商標使用","烘培與咖啡製作"的權利金;同時也付費給一家瑞士公司,採買生豆(Green Beans)。而此兩項支出,荷蘭稅務機關准予認列為費用。因此,星巴克歐洲營運總部雖在荷蘭,但實際上支付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高。

"移轉計價"是否合理?在不同的品項,有不同的證明難度。星巴克是個非常好的例子。

在生豆(Green Bean)採買上,歐盟要證明星巴克支付過高的價格,移轉稅基,只需要去調查同等級生豆進入歐盟的價格,與星巴克支付的價格比較,就可以看出差距。

在烘培技術上,這點就相當挑戰。烘培技術的授權金,沒有一個公開活絡交易的市場:每家店面都可以聲稱自己烘培出獨門的口味,因此要求高額授權金。

從這個簡單的例子來看:我們可以知道,歐盟如果要在"尊重各國法規(national rules)"下,執行"課稅該在獲利發生地課稅",仍然會有實質上的難度與挑戰。

規則的適用:各國稅務機關的法權限
星巴克可以這麼計價,是誰給予他的"權利"?荷蘭的稅務機關。

歐盟調查報告指出,星巴克呈報了一項計價方式給予荷蘭稅務機關,在2008年得到荷蘭稅務機關的同意,達成進階計價協議(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 APA)。上述兩項計價的方式,包含在這項協議中。而協議有效期限為10年(200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底)。

獲利(Profit),是課稅的基準。因此多半也與"稅基" (tax base)混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建立了對抗稅基侵蝕與獲利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幾項準則。這些準則當中,給予移轉計價幾種不同的指標(Guidelines)。其中的有一項方式,是所謂的"交易淨利潤率原則" (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re treated in an identical fashion as independently operating national enterprise. Profit are taxed wherever value is created, and this applies to everyone equally."
"跨國公司(在各國)將被認定為與當地獨立運作的本國公司相同,獲利在價值創造地課稅,並且對每個人都相同適用"
登登!大家有發現嗎?這段文字就跟庫克短訊中的文字相當類似:稅務在價值創造地課稅。

荷蘭政府就是依據這樣的計算方式,審查星巴克所呈交的移轉計價方式。荷蘭稅務機關在審查的過程中認為,星巴克的計價方式吻合OECD的標準,雙方在費用計算上達成共識。

荷蘭內閣對於歐盟判決的回應中,在段落標題中提到:"對抗避稅的同時,也得維持吸引人的商業環境"。

荷蘭政府主張:自身已經將OECD規範納入國內法環境,並且透過這些規範,與星巴克協議,這樣的協議每家公司都可以跟稅務機關談,他們並未偏袒跨國公司。同時:他們也必須要讓各公司了解到荷蘭稅法政策:提供公司關於荷蘭稅法內容,並且提供事前確定性(provide advance certainty.) 

登登!又與庫克的短訊中的概念相呼應:
"This would strike a devastating blow to the sovereignty of EU member states over their own tax matters, and to the principle of certainty of law in Europe."
就此,歐盟各會員國面對歐盟總部的上訴主張,基本上聲稱:
"我們與公司簽屬的稅務協議,在各國法規自主的管轄範圍內,採取OECD標準,詮釋移轉計價方式。歐盟總部認定的計價方式與我方不同,我們上法院談。"
歐盟論述:公平競爭的基礎(Fair playing Field)
歐盟透過"競爭委員會"對於各公司進行稅務裁量,邏輯的出發點在:各國稅法對於公司的費用認定,會造成獲利設算較低,因此在該國繳納稅款較少。這樣的國內稅法裁量方式,屬於國家透過法規給予特定公司的"協助" (State-Aid),創造出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就此,競爭委員會做出裁量,而Jean-Claude Juncker在國情咨文中,也將這樣的案子放在"公平競爭基礎"的段落中談。

不過等等,是怎麼樣的不公平競爭環境?設想下列兩個假設。
1.) 這樣的稅務協議,讓各國國內公司繳得稅比較多,跨國公司繳得稅比較少,兩者之間,"公司與公司"的不公平競爭嗎? 或是;
2.) "某些國家"稅務協議比較吸引公司設立,所以當這些公司在某地設立後,讓其他國家不能夠得到這些公司設立的好處,而是"國與國"的競爭?
國家補貼是歐洲各國過去常見的方式,也是歐盟成立以來最難對抗的問題。因應單一市場,歐盟總部作為整體監理機構,必須要避免國家繼續用過去的方式,來補貼特定的產業。比如:法國,德國,荷蘭各自對國內的農業都有不同程度的補貼,各國的電信業也經常收取政府補貼。在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的概念下,這些補貼都需要移除,確保各國公司,不分國籍,都能夠在這單一市場內公平的競爭。

然而,跨國公司稅務案,恐怕不落在這個狀況下。

從荷蘭政府的上訴函中可以看到,荷蘭政府認為自身並沒有對不同的公司做出不同的其歧視行為。任何公司,不分本國外國,都能跟荷蘭稅務機關協議,探討稅務議題。

那麼,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呢?恐怕歐盟該面對的,是這樣的問題。

同樣也牽涉跨國公司的"比利時超額獲利案" (Belgium Excess Profit Tax Scheme),可以看出國與國之間競爭的跡象。比利時政府的稅務政策更加直接:用他們認定的原則,"設算"出公司設立在比利時的"一般獲利標準":在這樣的一般獲利標準內,適用比利時所得稅率,超過的部分,則不用課稅。

從這個角度上來看,競爭委員會真的罰對人了嗎?或者是歐盟該談的稅務改革一致性,是該避免各國用稅務優惠,吸引公司來投資?

最後:真正的爭點在哪裡?"不居住在任何地點的法人"
到這兒,大家會不會很好奇,星巴克最後去了哪兒?答案:英國。

荷蘭星巴克稅務案在2013年7月就被開始調查,在此同時,星巴克就打算要搬移他們的EMEA營運總部。在2014年底,星巴克就將他們的總部搬移到倫敦。

等等,他們不是在倫敦本來就有公司了嗎?這則消息很有趣。
Financial Times(Jun. 29, 2016) "Starbucks' European units pay $15m UK tax"
從金融時報的報導中可以看到,在歐盟調查荷蘭星巴克案中,荷蘭所成立的EMEA總部支付烘培技術佣金,使用商標權利金給英國的Alki,是一家合夥事業,不受荷蘭或英國的稅法管轄。目前,星巴克已經終止這個法人個體,全數合併到英國總部。
"Alki, a UK partnership that was not liable for tax in the Netherlands or the UK."
登登,這跟愛爾蘭蘋果案中,歐盟新聞稿描述的一項狀況,怎麼有點相似?
" These profits allocated to the "head offices" were not subject to tax in any country under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Irish tax law, which are no longer in force."
從這些報導跟文書看來,顯然在國際稅法中有一些特定的條約/法案,可以容許特定的法人在"不受任何地點稅法管轄"的方式下存在。

歐盟與美國爭稅的陰謀論,在此就可以打住了。歐盟"爭稅"的對象,是這些"不住在任何國家"的法律個體,以及轉移到這些個體的金流。而追尋這些個體的同時,也將歐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與各會員國之間,對於國際移轉訂價的標準,詮釋權力的糾葛,一起"爭"上檯面。

這場國際稅務衍生的案例,更精采的還在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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