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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5, 2012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1):金融風暴中的國家紓困

圖片來源:Jock Fistick/Bloomberg
大家還記得在台灣過去經常舉辦的ING路跑賽嗎?從2008年成為最後一屆。面對2008年美國次貸風暴,ING需要出售資產來彌補巨幅虧損。在台灣的業務就轉售與富邦。爾後,ING在 2009-2013年,一系列對於其全球各地的轉投資業務出售。
背後,有甚麼樣的故事?

ING,金融風暴中的持續曝險:
美國的次貸產品出現問題,早在2007年就逐漸浮現。當年四月,HSBC就已經認列了次貸相關商品的金融減損(impairment),在2007年下半年,次貸違約大量湧現,不少房貸公司開始破產。08年從貝爾斯登(Bear Stearn)案開始,次級房貸產品會造成無可避免的損失,可說是顯而易見的事。


然而,ING的管理階層並不這麼想。

ING在美國市場的鋪險,來自於ING Direct的業務。除了提供的銀行與線上金融外,他們同時也轉投資並持有美國的金融商品,其中不少是所謂信用評等為"Alt-A"的房貸證券化資產。

2007年出現問題時,ING的管理階層仍然認為他們持有的資產安全無虞,並且在相關資產價格下跌時仍持續買進。時至2008年第二季,美國監理機關OTS強烈建議ING不要再持續購買。

最後一刻的救援:從可能的救星變成新的災星


紅框,是ING荷蘭提交報告當周最後(Oct. 3)的收盤價。
18歐元的價格,時至今日尚未恢復

圖片來源:Google Finance
2008年九月26-28,是個至關重要的周末。當時Fortis銀行已經搖搖欲墜,而其經營業務橫跨荷比盧三國。這三國若無法達成協議,Fortis極可能在29日就宣布破產。

對荷蘭政府來說,Fortis透過併購案合併的ABN Amro(荷蘭銀行)在荷蘭境內的分行,是救援行動的重心。除了直接國家紓困案外,政府曾接觸巴黎銀行(BNP Paribus)與ING,商討由他們併購荷蘭銀行,甚至比利時Fortis銀行的部分分行。


然而,打開帳本仔細一看,按照Basell II的銀行資本適足率限制,以及IFRS(國際財報準則)對於金融業的持有資產減損認列的要求,ING出現了嚴重的資本缺口。

最終,Fortis銀行透過9月28日的三國協議(Benelux Agreement),各自由分行所在國家出資援助。也就是說,比利時政府出資救援Fortis比利時分行,盧森堡救援盧森堡分行,荷蘭政府救援荷蘭銀行的部分。這讓金融市場鬆了口氣。

然而,對於荷蘭政府,新的問題才要開始。10月2號,ING向荷蘭央行(荷蘭國內銀行的監理機關)提出一項評估報告,提出自己帳面上可能的問題。荷蘭財政部,在10月8號收到詳細的資料後,開始進行籌畫。18號,荷蘭央行與荷蘭財政部聯手的紓困案成案。ING成了新的災星,這項國家補助案也成為荷蘭政府與歐盟執委會一系列爭執的開端。


ING,荷蘭財政部的構築的紓困案

在2008年10月,荷蘭政府介入協助ING,同時將協助的詳細內容通知(notify)歐盟執委會。當初注資的條件是這樣的:


1.) 政府(財政部)注資ING,金額為100億歐元(€10bn),認定為Basel II 銀行協議下的core tier 1資本。 

2.) "若" ING發放股利給股東時,荷蘭政府能獲得較佳股利。金額至少為8.5%(每€10注資,0.85股利)。依援助案持續的年限,逐年升高。
 a.) 2009年,可獲得普通股東110%股利
 b.) 2010年,可獲普通股股東120%股利
 c.) 2011年以後,可獲普通股股東125%股利  
 3.) 提前贖回條款:提前清償時,ING得支付政府€15bn

4.) 轉換條款:2011年後,ING可轉換這項資本為一般普通股。但是政府擁有拒絕的權利。

5.) 非金融條款: 荷蘭財政部對於ING營運的控制權
a.) 荷蘭財政部得到董事會兩席 
b.) 荷蘭財政部對於ING的酬勞發放政策有控制權 
歐盟執委會的認定:國家援助(State Aid)與單一市場
歐盟成立之初,各會員國同意了"貨暢其流"的單一市場目標,那麼"公平競爭"的精神就相當重要。而國家的角色就變得相對尷尬。

過去,國家可能會為了保護或者是扶植國內的特定產業,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或優惠。這樣的行為可能促成特定國家內的特定產業的商品"價格"變得有競爭力。透過國家扶助來獲得競爭力,是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

然而,個案狀況細節不盡相同,因此在國家援助出現時,該會員國需要通知歐盟執委會(EC)下的競爭事務總局(Directorate-Generale for Competition)來認定。

ING與荷蘭財政部達成的協議,就符合這樣的狀況。自10月18日通過協商後,呈報歐洲執委會。11月13日,歐洲執委會透過新聞稿 (IP/08/1699),正式認可這項國家援助案。認可這項援助案的緣由,主要基於下列四點原則。

1.) 必要性:ING為荷蘭金融業重要的成員,拒絕援助案可能造成的損失及對荷蘭經濟的傷害,相當重大。
2.) 有限暫時的範圍:荷蘭政府與ING會在6個月內再提交更詳細的重整條款,屆時將會重新審視國家援助的細節。
3.) 自主資源貢獻:ING雖然接受國家援助,但也在提供相對的財務報償給荷蘭政府。如8.5%的潛在利息支付,與提前清償條款較高償付總額。
4.) 避免濫用國家援助作為競爭工具:ING接受國家援助的同時,國家也限制了幾項條件:比如償債比率的限制,以及資產面成長的上限。ING不能使用這些資金去拓展版圖。
這樣一來,ING獲得政府協助案確立,有了100億歐元可以度過難關。大家應該皆大歡喜。然而,一年後,國家補助案案子有了新的變化。造成了ING,荷蘭政府與歐盟執委會三者在法庭上相見,最終補助案細節到了2012年的9月才塵埃落定,到了今年(2015),ING才會真正脫離國家補助的限制。

詳細關於第二波紓困計畫出問題,導致荷蘭政府與歐盟法庭上相見的細節,請看 ING+荷蘭政府 v.s. 歐盟(2):第二波紓困計畫


資料來源:
1. 失去的信用(Credit Loss/Verloren Krediet),May 10, 2010,荷蘭下議院金融市場調查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Parliamentary Inquiry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2. 失去的信用II (Credit Loss II/Verloren Krediet II),April 17, 2012,荷蘭下議院金融市場調查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Parliamentary Inquiry into the Financi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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