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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8, 2012

都市更新以及法律權利

這篇文章是基於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 論述基礎是在久遠之前對於Ronald Dworkin的理解上,Sovereign Virtue, 中文譯為"至上美德"




1. 荷蘭國的小故事:

在荷蘭, 你要修改你家的建築的過程是這樣的, 你要把你家打算修改的工程呈報給市政廳, 市政廳需要把的建設計畫圖交給你們社區的人看, 只要有"一個人/一戶週邊的家庭"不同意, 抱歉, 你家的修改工程就不能進行.

這個理由可以是: 你家修改很醜, 你家多了窗戶會讓我家被光反射到, 甚至, 你家如果加裝了頂樓窗戶會讓我家以後要出售不好賣~

另外一個例子: 如果在某個區段要進行公共工程, 政府必須要雇用一個工程顧問公司, 評估各種工法的可能性. 到那個會受到影響的地區的社區進行溝通. 溝通會不只有一場,除了要告訴居民各種工法中間的優劣, 讓居民可能可以進行選擇, 然後整個工程才可以開始進行.

2. Dworkin (德沃金)的法律概念:
有一部分的人在士林文林苑案上面提到都市更新條例, 尤其是36條的部分, 陳述建商並沒有問題, 他們只是依照法律程序來進行, 台北市政府也沒有問題, 他們也只是依照建商的請求來依法執行,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大概又可以成為本件案例的句點.

在這個時候我想的是, 是依誰的法?

我記得我對於Dworkin的了解是在2007年, 那個夏天的選讀是: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一般來說, 我們必須要有這樣的法律認知:
1.) 憲法裡面寫的是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2.) 其他的法律條文是透過"民選"的立法權來進行的
3.) 各個被這套法律體系所管轄的個體: 包括行政權, 個人之間, 個人與法人之間, 等等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透過法律執行(這就是政府常常告訴我們的: 依法行政)
3.) 法律的執行過程是需要透過"法官"(司法權)不斷的陳述各種不同的判例來進行詮釋
4.) 最終憲法的詮釋權在一群大法官手上, 他們是司法權的表彰

Dworkin在這本書裡面強調討論的偏向經濟的議題, 也就是說經濟權利該用什麼樣的方式分配, 他主張公平(Equality)是一個民主政體需要持有的美德(virtue), 也因如此, 法律的執行和制定都需要將這個價值放置在其中. 政府的責任是建構一個公平的法體系: 也就是讓每個人有相同資源進入競爭市場; 而個人的責任是要對於自己的選擇負責, 成功和失敗完全是自己行為的最終結果.

(如果我記憶正確的話), Dworkin同時也陳述了"民主"的缺陷, 當立法者背後代表的選民, 跟立法者所寫出了法律, 是代表著他背後的選區, 甚至是選區居民裡面的某一部分(投票給他的人)的意志, 這樣的代表性是有問題的,"依法行政"就變成是有問題. 在有些爭議裡這些問題來得小, 有些問題裡這些爭議來得大. 然而, 問題的修正只能夠透過大法官不斷的去解釋, 而且要透過"公平"的概念不斷的去解釋法條, 透過被篩選的過程中就可以讓存活的法條能夠更加貼近公平的主張.

我可以理解這樣的論述在實務界應該很難響起太多共鳴, 畢竟這中間所牽涉的成本是繁複的. 法律程序的時間, 金錢, 以及經歷司法程序的精神和動力.  並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財力資源不斷的透過體系內去伸張自己的權益, 立法程序是需要被驅使的, 而法官通常也只能"依法斷案", 除非你不斷的往上訴程序去走, 不管如何, Dworkin的想法是很美好的烏托邦, 但是真的能夠行得通嗎?

3. 台灣的法體系是個??

台灣法體系與社會期待的矛盾在近幾年來在媒體的版面上出現了很多新聞, 每件都有不同程度的爭議性: 有憲法層次的, 有判決層次的, 有新立法層次的.

台灣的法體系是否是把"民主"跟"公平"放在中心?
就拿現在當紅的這個新聞來說好了, 柯建銘委員在當時對葉金鳳部長的質詢中, 陳述了都市更新條例立法可能造成的問題.
"請問多數人可以將少數人的財產權排除嗎? 公權力可以交給一般民間公司去執行嗎?"

法是立了, 可能也滿足了所謂民主"多數人"的期待, 然而以Dworkin公平的概念來看, 這樣的法律是否符合一個民主國家立法需要保障人民權利公平的正當性, 私有財產權的神聖性?

雖然我還是很喜歡跟其他人說, 台灣的法律界overall還是有進步的, 柯媽媽會因為兒子的身亡而去推動第三人強制責任險. 然而, 我們必須問的是, 我們要有多少基本權被侵犯的案例(柯媽媽的兒子被剝奪了生命權, 而今天王家被侵犯了財產權), 才能夠在迫使立法機關在他們下次立法的時候能夠更加審慎的考量他們的立法精神?

事後小記:
在2011年的春天, 我曾經跟某個荷蘭人聊過, 那位某先生相當堅持的一點是:
"亞洲根本沒有真正的民主, 除了歐洲人, 根本沒有人知道什麼是真正的民主"
(美國的選舉人制被他罵的一文不值)

當時我火大了, 如果說我們採用民主投票, 選舉出我們的代議士, 然後透過代議士去執行我們的政治權利. 這樣的過程已經行之有年, 選舉過程也能夠保障投票秘密, 投票自主, 以及計票過程公正公開, 那這樣不是民主那是什麼?

他的論述是: 如果人民普遍還沒有理解到權利是在自己手上的, 而投票的過程是自己權利的表彰, 那麼這樣的民主是相當可笑的.

"你們只是經由一個"貌似"民主的過程讓你們的統治階級可以繼續宰治(govern, dominantly)你們"

另外, 跟中國同學也有一些對於民主的討論, 他說, 除了毛時期之外, 其實中共的統治當局也是相當"民主"的. 這我就很好奇了, 怎麼個民主法?

他的聲稱是
"中國的政治決策是透過政治局裡的人多數決, 其實他們的利益也是相互矛盾的, 政策也是透過這樣的折衝出現的......民主要擴大, 要到基層, 烏坎村證實了這樣的狀況是可行的, 但是也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這兩段對於民主的論述是相當有趣的, 中國人說他們自己有民主(只不過尚未適用到所有人上), 歐洲人說他們才是真民主(你們只是一群很容易被manipulate的工具)


這一年來經歷了很多事情, 讓我從新回頭想想台灣人是不是真的知道交到手上的權利是什麼? 民主在台灣是成熟了? 進步了? 退步了? 還是製造出更多的不信任需要整體的改變了?

民主是個很美好的烏托邦想像, 但事實上不管哪個社會都還離這樣的烏托邦有相當的距離, 有些人遠點, 有些人近點, 我希望我們是把目標放在把距離拉近, 而不是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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